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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21-10-18 14:41:42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权力运行,针对当前存在的信用信息修复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不一致的问题,及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优化处理流程,发挥诚信体系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关键作用,推动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提升,从而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维护人员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应急局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研究,初稿形成后,先后6次征求局内各处室、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共收到建议意见 26条,经集体讨论和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了《成都市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522条,分为总则、征集、公示、权益保护、附则。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修复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第五条“信息分类”。按照《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9版)》(成信领办〔20199号)最新分类标准:基本信息(基础登记类)、资质许可信息(资质备案、行政许可等)、信用行为信息(包括业绩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等)。

(三)第六条“基本信息”分为企业登记信息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存信息。其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指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由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保险。

(四)第七条“资质许可信息”。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在《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企业依法开展安评和检测信息、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重大危险源备案等条款。

(五)第八条“业绩信息”。按照《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业绩信息”条款精神,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增加了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内容。

(六)第九条“提示信息”。将企业涉及的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称为提示信息,并对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其条款主要根据《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作出明确。

(七)第十条“警示信息”。将企业涉及的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称为警示信息,并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内容主要来源于《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中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警示信息实施部门间联合惩戒。

(八)第十一条“黑名单”管理信息。《办法》规定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警示信息,将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并且实施部门间联合惩戒。

(九)第十二条“自然人信用行为信息”。根据《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结合安全生产实际进行修改。

(十)第十三条“职责分工”。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和“应示尽示”的原则,明确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本级产生的基本信息、资质许可信息、信用行为信息进行归集,其中“涉及严重违法行为信息”和“黑名单”管理信息由市应急局报部、省应急管理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局内部的职责分工另文印发。

(十一)第十四条“归集时限”。《办法》限定了归集的时间,原则上法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资质许可信息自变更、延续、注销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归集,提示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归集,业绩信息、警示信息20日内完成归集,“黑名单”管理信息和自然人信用行为信息30日内完成归集,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归集另有时间规定从其规定。

(十二)第十五条“公示范围”。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产生的信用信息数据实时交互至“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进行公示。目前,自然人的数据按照“只归集、不公示”要求,只在“成都市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归集,不在“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上进行公示。

(十三)第十六条“公示期限”。《办法》规定,基本信息公示期为永久,业绩信息一般公示期为三年,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提示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警示信息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为三年;“黑名单”管理信息,是在国家应急管理部门户网站公布之日起,公示期为一年。最长公示期满的,已履行相应的处罚义务的,信用信息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十四)第十七条“异议处理”。明确信用信息归集错误后的处理流程。

(十五)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流程。一般失信行为,企业可通过在线修复或现场修复两种方式进行。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仅通过信用部门进行,其中部分严重失信行为纳入“黑名单”管理,需按“黑名单”管理信息进行修复。该修复流程与发改部门公布的流程保持一致。

(十六)第二十条“黑名单”管理信息信用修复。《办法》明确了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日按照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程序向所在地县级(含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并按照修复流程进行修复。

(十七)第二十一条“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要求,明确安全生产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三年的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四、解读机构:成都市应急管理局调查评估和统计处。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刘婷婷,电话:028-61885173

 

 

政策文件:http://yjglj.chengdu.gov.cn/yjglj/cdyj110/2021-09/29/content_456d72583450467ab8e6ab89057fdb01.shtml
 

转自——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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